私家車出租給他人用于營運,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人死亡,駕駛人被判刑罰,受害人近親屬訴諸法律要求賠償損失后,私家車主也被判承擔一定責任。7月2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肇事車主俞某與汽車租賃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
2013年5月11日,俞某將自己的私家轎車委托一公司對外進行租賃。當年11月7日,該公司與姚某簽訂租車協議一份,將該車交付姚某使用,約定日租金為120元,租賃押金1000元及租金由姚某直接支付俞某。
同年11月16日晚,姚某飲酒后駕駛該租賃車輛,沿田家庵區(qū)朝陽路由東向西行駛,先后碰撞迎面而來的王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和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致摩托車駕駛人王某、摩托車搭乘人曹某及電動車駕駛人徐某受傷,姚某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徐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花去醫(yī)藥費20余萬元。肇事人姚某支付5萬元。2014年3月,姚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個月。2014年4月,受害人徐某的近親屬向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車主俞某、租賃公司、姚某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80余萬元。
田家庵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姚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俞某系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其將車輛委托租賃公司出租,租賃公司在對車輛進行出租時對姚某的駕駛資質亦盡了審查義務,俞某與租賃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均不存在過錯,故本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俞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但姚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又棄車逃逸,其行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肇事車輛所投保的另一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9萬余元后,剩余70余萬元由肇事人姚某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徐某的近親屬對此判決不服,上訴于淮南中院。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俞某明知其所有的轎車是家庭自用車輛,將該車用于出租營利,改變了該車的使用性質,致使該車駕駛人范圍從其家庭成員及其允許的有限的合法駕駛人擴大到更為廣泛的不特定人員,增加了該車的危險程度。租賃公司明知該車使用性質改變的情況下,仍出租營利。姚某酒后駕車并逃逸,導致受害人在不能從商業(yè)三者險中獲得賠償,俞某、租賃公司與姚某均有過錯。綜合俞某等人的過錯程度,對受害人徐某近親屬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俞某、租賃公司各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各承擔11萬余元,姚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淮南中院法官代奇提醒稱,當下汽車租賃行業(yè)發(fā)展迅速,很多車主也將私家車用于出租,雖車輛保險齊全,但其中隱藏了很大的風險,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下,私家車主會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很多地方汽車租賃市場監(jiān)管存在缺失,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希望相關部門重視汽車租賃行業(yè)的發(fā)展,加強監(jiān)督,加緊制定相應的規(guī)則予以規(guī)范和指導。
(記者 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