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不能當遺產(chǎn)處置
85歲的陳老漢去年因病去世,單位為其發(fā)放了10萬余元的撫恤金。去世之前,陳老漢就立下遺囑,將撫恤金全部歸兒子陳某所有。沒想到,去世之后,他的兩個女兒為了爭取撫恤金,打起了官司,將陳老漢的兒子陳某、兒媳李某起訴至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日前,經(jīng)過法官的調解,一家人終于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陳老漢是淮南某企業(yè)職工,1949年1月參加工作,2003年,年事已高的陳老漢開始與兒子一起生活,一家人相安無事。2014年11月,陳老漢不幸因病去世。企業(yè)給了他10萬余元的撫恤金,沒想到,就是這10余萬元,導致了整個家庭的矛盾。
原來,早在2012年,陳老漢就立了一份遺囑,其中寫到:“待我去世后,我單位給予的撫恤金、喪葬費等全部福利,均由兒子陳某所有,其他兩個女兒不繼承,且不得妨礙陳某繼承上述財產(chǎn)!卑凑f立了遺囑,上面還有見證人簽名,應該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事情應該就此了結。但是,在陳老漢去世后不久,陳老漢的兩個女兒于2015年5月15日訴至法院,要求對這10余萬元的撫恤金進行平均分割。
庭審中,兄妹三人爭吵激烈,陳某訴說著這些年照顧父親的不易,平時兩個妹妹很少來探望老父親,現(xiàn)在父親去世了,卻來爭搶撫恤金。明明父親已經(jīng)寫了遺囑,憑什么還來要錢?對此,陳老漢兩個女兒表示,父親這些年的退休金都在哥哥和嫂子手里,房子也已經(jīng)贈與給了哥哥,撫恤金不應該再給他們了。
記者了解到,根據(jù)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公民可以通過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給法定繼承人或者贈與給他人,但是,要明確撫恤金的性質,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jīng)濟補償,不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因此不屬于遺產(chǎn)范疇,陳老漢無權處置,所以在遺囑中有關處分撫恤金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陳老漢的三個孩子均有權參與撫恤金的分配。
法官通過對法庭的審查,分別做兄妹三人的工作。家和萬事興,金錢買不到親情,不能因為金錢割斷手足之情。最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兄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陳某分別給付兩個妹妹各2萬元。
(記者 陸士宇)